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33號
《工業節能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4月2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
部長苗圩
2016年4月27日
工業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業節能管理,健全工業節能管理體系,持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綠色低碳循環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節能,是指在工業領域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加強工業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業領域各個環節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業領域的用能及節能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工業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工業能源戰略和規劃、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和節能目標、節能政策和標準,組織協調工業節能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指導和組織工業節能監察工作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業企業是工業節能主體,應當嚴格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快節能技術進步,完善節能管理機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接受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節能監督管理。
第六條 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在工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能效水平對標達標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七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并組織實施工業節能規劃或者行動方案。
第八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產業結構調整,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有利于工業節能減排的產業政策,綜合運用階梯電價、差別電價、懲罰性電價等價格政策,以及財稅支持、綠色金融等手段,推動傳統產業綠色化改造和節能產業發展。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高效節能產品和設備納入政府采購名錄,在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招標中優先采用。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工業節能技術、產品的遴選、評價及推廣機制,發布先進適用工業節能技術、高效節能設備(產品)推薦目錄,以及達不到強制性能效標準的落后工藝技術裝備淘汰目錄。加快先進工業節能技術、工藝和設備的推廣應用,加強工業領域能源需求側管理,培育工業行業能效評估中心,推進工業企業節能技術進步。
鼓勵關鍵節能技術攻關和重大節能裝備研發,組織實施節能技術裝備產業化示范,促進節能裝備制造業發展。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法組織制定并適時修訂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工業用能設備(產品)能源利用效率等相關標準以及節能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
鼓勵地方和工業企業依法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工業節能標準和企業節能標準。
引導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根據本行業特點制定團體節能標準。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編制工業能效指南,發布主要耗能行業產品(工序)等工業能效相關指標,建立行業能效水平指標體系并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工業能源消費狀況和工業經濟發展情況,研究提出本行政區域工業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和節能目標,實行目標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開展有關節能審查工作。對通過審查的項目,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分析工業能源消費和工業節能形勢,建立工業節能形勢研判和工業能耗預警機制。
第十五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業節能管理崗位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機制,制定教育培訓計劃和大綱,組織開展專項教育和崗位培訓。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工業節能宣傳活動,積極宣傳工業節能政策法規、節能技術和先進經驗等。
第十六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培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工業節能咨詢、設計、評估、計量、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積極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設備租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節能自愿協議等節能機制。科學確立用能權、碳排放權初始分配,開展用能權、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
第三章 節能監察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導全國的工業節能監察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國工業節能監察年度工作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實施本地區工業節能監察工作。
第十八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能監察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節能監察體系。
節能監察機構所需經費依法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支持完善硬件設施、加強能力建設、開展業務培訓。實施節能監察不得向監察對象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節能監察機構,對工業企業執行節能法律法規情況、強制性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及其他強制性節能標準貫徹執行情況、落后用能工藝技術設備(產品)淘汰情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節能服務機構執行節能法律法規情況等開展節能監察。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年度工業節能監察重點任務,并根據需要組織節能監察機構開展聯合監察、異地監察等。
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地方節能監察機構執行有關專項監察任務。
第二十條 工業節能監察應當主要采取現場監察方式,必要時可以采取書面監察等方式。現場監察應當由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進行,可以采取勘察、采樣、拍照、錄像、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和賬目,約見和詢問有關人員,對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測和分析評價等措施。
第二十一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工業節能監察情況公布制度,定期公開工業節能監察結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工業企業節能
第二十二條 工業企業應當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并實施企業節能計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條 工業企業應當設立可測量、可考核的年度節能指標,完善節能目標考核獎懲制度,明確崗位目標責任,加強激勵約束。
第二十四條 工業企業對各類能源消耗實行分級分類計量,合理配備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能源計量器具,提高能源計量基礎能力,確保原始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五條 工業企業應當明確能源統計人員,建立健全能源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加強能源數據采集管理,并按照規定報送有關統計數據和資料。
第二十六條 工業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用能設備(產品)能效標準及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等強制性標準,禁止購買、使用和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產品),不得將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工藝、設備(產品)轉讓或者租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七條 鼓勵工業企業加強節能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開展節能技術應用研究,開發節能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成果轉化,采用高效的節能工藝、技術、設備(產品)。
鼓勵工業企業創建“綠色工廠”,開發應用智能微電網、分布式光伏發電、余熱余壓利用和綠色照明等技術,發展和使用綠色清潔低碳能源。
第二十八條 工業企業應當定期對員工進行節能政策法規宣傳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第五章 重點用能工業企業節能
第二十九條 加強對重點用能工業企業的節能管理。重點用能工業企業包括: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準煤(分別折合8000萬千瓦時用電、6800噸柴油或者760萬立方米天然氣)以上的工業企業;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確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分別折合4000萬千瓦時用電、3400噸柴油或者380萬立方米天然氣)以上不滿一萬噸標準煤的工業企業。
第三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對全國重點用能工業企業節能管理的指導、監督。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用能工業企業節能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上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重點用能工業企業實施屬地管理,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重點用能工業企業以外的工業企業開展節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重點用能工業企業應當根據能源消費總量和生產場所集中程度、生產工藝復雜程度,設立能源統計、計量、技術和綜合管理崗位,任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工作經驗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形成有崗、有責、全員參與的能源管理組織體系。
重點用能工業企業能源管理崗位設立和能源管理負責人任用情況應當報送有關的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鼓勵重點用能工業企業開展能源審計,并根據審計結果制定企業節能規劃和節能技術改造方案,跟蹤、落實節能改造項目的實施情況。
第三十三條 重點用能工業企業應當每年向有關的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包括能源購入、加工、轉換與消費情況,單位產品能耗、主要耗能設備和工藝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節能措施、節能效益分析、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以及能源消費預測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重點用能工業企業不能完成年度節能目標的,由有關的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予以通報。
第三十五條 重點用能工業企業應當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鼓勵重點用能工業企業定期發布包含能源利用、節能管理、員工關懷等內容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第三十六條 重點用能工業企業應當開展能效水平對標達標活動,確立能效標桿,制定實施方案,完善節能管理,實施重大節能技術改造工程,爭創能效“領跑者”。
第三十七條 鼓勵重點用能工業企業建設能源管控中心系統,利用自動化、信息化技術,對企業能源系統的生產、輸配和消耗實施動態監控和管理,改進和優化能源平衡,提高企業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條 重點用能工業企業應當建立能源管理體系,采用先進節能管理方法與技術,完善能源利用全過程管理,促進企業節能文化建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依據職權,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用相關設備、警告、罰款等,并向社會公開:
(一)用能不符合強制性能耗限額和能效標準的;
(二)能源統計和能源計量不符合國家相關要求的;
(三)能源數據弄虛作假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產品、設備和工藝的;
(五)違反節能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節能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工業節能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企業技術秘密、商業秘密的;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非法利益的;
(三)違法收取費用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和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